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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001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港口生产经营行为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港口收费改革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中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船方、货方、港方合法权益,特制定集团公司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港口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本目录清单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港口经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港口经营活动,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的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

  本目录清单分集装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散杂货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其他港口收费项目标准等三部分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和停泊费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集装箱及散杂货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及船舶供应服务费,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港口市场制订。

  本目录清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本收费目录清单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价目齐全、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未公示的,不得实施。

  因市场经营变化需要,本标准未涉及的货种、其他作业环节收费或价格调整与作业委托方协商确定,并及时由集团所属企业对外公示。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生产业务部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集装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2.散杂货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3.其他港口收费项目标准

  附件1

  集装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本标准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格,实际收费标准和费用结算方式按照与班轮公司约定的《港航合同》《港口作业合同》、与货方约定的《码头作业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委托作业协议等执行。

  (三)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按实际作业环节、服务内容综合计收。集装箱按1个或若干个向不同付费人各计收1次港口作业包干费。

  (四)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根据不同业务类型、作业方式制定装卸船、场内作业及港内集装箱增值服务(辅助查验、集装箱仓库服务)等五部分的服务内容及相应收费标准。最高收费不超过本标准所公布的服务作业项目收费标准之和,并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作业内容向不同付费人分摊计收。如下表:

  二、港口作业包干费

  (一)装/卸船 (单位:元)

  (二)1.场内作业(单位:元/箱次)

  2.场内作业

  (三)港内集装箱增值服务

  1.辅助查验 (单位:元)

  2.集装箱仓库服务(单位:元)

  (四)港口作业包干费总表(单位:元)

  三、库场使用费

  (一)库场使用费

  外贸进口重箱的堆存                                                                             (单位:元/天)

  (二)库场使用费

  内贸进口重箱的堆存                                                                             (单位:元/天)

  (三)库场使用费

  内外贸出口重箱的堆存

  (单位:元/天)

  (四)库场使用费

  空箱的堆存(单位:元/天)

  (五)库场使用费

       四、船舶供应服务免费

  仓库(货物)的堆存

  附件2

  散杂货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本标准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格,实际收费标准和费用结算方式根据货物性质、作业环节、服务内容等,按照港口作业协议另行约定。

  三、散杂货港口作业包干费根据不同作业过程、服务内容分别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并以实际提供的作业服务内容,向客户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一)散杂货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外贸)

  (二)散杂货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内贸)

  (三)库场使用费

  1、散杂货的堆存标准

  2、汽车滚装的堆存标准

  附件3

  其他港口收费项目标准